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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以山东省文联及各山东省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鲁文联字〔2018〕32号

关于印发《关于以山东省文联及各山东省文艺家协会名义

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大企业文联,省文联各部室、协会、研究院、报、刊杂志社:

《关于以山东省文联及各山东省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文联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8年5月31日

关于以山东省文联及各山东省文艺家协会名义

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文艺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艺活动,包括有关文艺的各种比赛评奖、展览演出、论坛研讨会、交流合作、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各类艺术节等。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活动的方式根据活动实际情况与承担的相应责任确定,可分为主办、共同主办、承办、协办、指导、支持等。

第三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努力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内容建设和艺术品位,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应有利于引导推动文艺创作,有利于扶持推出优秀文艺人才,推动相关领域艺术交流和文艺事业发展,促进文艺繁荣和文化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审批要按照导向鲜明、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原则,从严把握,防止过多过滥。

第五条  申请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活动承办方须按有关要求提前提出申请(须报山东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事一报。

 

第六条  申请以山东省文联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活动承办方须发公函并附活动方案(活动名称、宗旨性质、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来源、宣传方式等)按所属艺术门类报至相关文艺家协会,由相关文艺家协会报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审批同意后以山东省文联名义行文批复方可生效。

第七条  申请以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活动承办方须发公函并附活动方案(内容同第六条)至相关文艺家协会,经相关文艺家协会论证审定后报山东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批示同意,以相关文艺家协会名义行文批复方可生效。

第八条  申请以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为个人举办的各类演出、展览、论坛研讨、对外交流,以个人名字命名的奖项都必须按有关程序报省文联党组研究同意后行文批复。

第九条  申请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有涉外或涉港澳台内容,须严格按照外事和有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以山东省文联或相关文艺家协会名义行文批复方可生效。

第十条  申请在山东省文联所属场馆,不以山东省文联、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须由山东省文联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山东省文联党组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应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活动的政治导向、组织工作和新闻宣传等严格把关,并根据需要成立由山东省文联、相关文艺家协会及其他主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共同组成的活动组委会。

第十二条  以山东省文联名义主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的组委会,一般由山东省文联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以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的组委会,一般由相关山东省文艺家协会主要领导担任组委会负责人;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共同主办的活动,一般由山东省文联党组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活动各主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举办活动的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事项。涉及经费事宜的,合作各方须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权限义务和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确保活动依法依规依章实施。

第十四条  山东省文联有关职能部门在活动举办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关业务指导,并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要遵纪守规,节俭办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山东省文联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财务部门要提前介入,事前监督,审查经费开支来源,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实现经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十六条  各类文艺活动要坚持项目管理原则,经费使用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严格遵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规章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建立与项目申请、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绩效管理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文联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使用活动专项经费及相关赞助费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属于定向赞助的,应切实按指定用途使用,以提高活动质量、发挥活动作用、扩大活动影响。

第二十条  不得借举办活动之机违规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活动为集体或个人牟取私利,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活动、挥霍浪费活动经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各类文艺活动要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类评奖活动都要邀请纪检人员现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以山东省文联及各省级文艺家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类文艺活动结束后,主要承办单位须向山东省文联办公室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备案及活动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文联所属事业单位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01-17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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